一、個人所得稅處理
個人所得稅申報時所涉及到的是工資發放期、稅款所屬期和稅款申報期,與工資所屬期無關。
工資發放期是指工資實際發放的日期,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,工資實際發放的日期所屬的月份即為稅款所屬期,稅款所屬期下月的征期為該所屬期稅款對應的申報期。
納稅人應當按照工資發放期進行稅款的計算,在稅法規定的稅款申報期內進行稅款的申報。
【例】2020年度計提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21年3月實際發放(居民個人),應在發放的次月(4月)申報期內辦理扣繳申報,如選擇并入綜合所得計稅,應并入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。
【例】2021年5月補發2019年度的工資(居民個人),應在發放的次月(6月)申報期內辦理扣繳申報,應并入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。
二、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
對于年末計提的應付未付工資、薪金,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前發放的,可作為匯算年度已發放的工資、薪金稅前扣除。(摘自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34號《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》)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及適用指南》指出:作為企業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,應該是企業已經實際支付給其職工的那部分工資薪金;尚未支付的所謂應付工資薪金支出,不能在其未支付的這個納稅年度內扣除,只有等到實際發生后,才允許稅前扣除。
【例】2020年度計提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21年3月實際發放,作為2020匯算年度已發放的工資、薪金稅前扣除。
2020年度計提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21年7月實際發放,作為2021匯算年度已發放的工資、薪金稅前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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